李某1与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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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3130民初1800号

原告:李某1,女,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
被告:李某2,女,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还款、交房租为由于2021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26日期间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其中支付宝分别转账三次共计28000元、微信转账2000元)双方约定于2021年2月11日还款。被告于2021年5月25日偿还了1500元,5月31日还分两次偿还了1500元和1000元,6月2日偿还500元,6月3号偿还了500元共计偿还了5000元,剩余25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回欠款。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通过转账给被告李某2借款25000元,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借款,现借款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借款期限已到,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2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1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李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俊
法官助理彭微微
书记员姚媛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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