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甘0821民初808号
原告:雷某,女,汉族。
被告:褚某,男,汉族。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0日,褚某因家中有事向雷某借用公务卡刷取卡中19880元,承诺10日内还款,后褚某未按时还款,后褚某用借呗做分期还款,现已支付5个月利息1231.03元。
本院认为,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刷卡,未按期清偿借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在借呗上办理了分期还款,由此产生的利息,被告应当清偿。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褚某清偿雷某信用卡借款本金19880元、利息1231.0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28日,之后利息以实际产生为准)。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泾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褚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卢靖云
人民陪审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晁红印
书记员吕小娟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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