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甘0725刑初86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出生于甘肃省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山丹县霍城镇下西山村一社农民,住山丹县。因本案,于2021年3月25日被山丹县公安决定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谅解书,证人朱某、赵某、朵某、令某、曹某、陈某、黄某、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山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过程中忽视交通安全,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告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可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的建议,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马治国
书记员张益铭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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