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不当 业主拒交物业费败诉

房地产案例1,842字数 886阅读模式

导语: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当,自己无安全感,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证据不足败诉。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物业管理中心诉称,被告李XX购买并居住在XX区某别墅区X号别墅,由原告提供其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包括:绿化、保安、生活垃圾清运和保洁。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元。按照此标准被告每月应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近600元。原告采取每年1月10日前收取当年物业管理费的方式。被告欠原告2007年度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累计欠费达到七千余元。经原告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2007年度的物业管理费7096.8元,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被告李XX辩称,其与原告并没有签订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不仅物业每年收取的费用标准不一,被告对物业服务的标准、项目都不清楚,而且还不给被告开正式发票;除此之外,被告不知原告是如何入住的小区,物业公司的公章曾进行过更换,被告也不知道物业费应当交给谁。更令人不安的是,小区的物业管理不到位,比如:小区内没有保安,导致2007年8至11月份期间,A区X号别墅被盗,业主居住在小区内没有安全感;原来开发商承诺的休闲场地现在全部盖成了房子;小区内的绿地黄土裸露,卫生不达标,垃圾无人清理。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李XX系XX区某别墅区X号别墅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近300平方米。现该别墅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2005年9月,原告物业公司接管该别墅区物业管理,具有相应的物业资质。原告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2元,并向该小区业主进行了公示:“我别墅区属于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保洁、保安、绿化等费用,为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建筑平方米收取保安费1元、绿化费0.4元、保洁费0.5元、生活垃圾费0.1元,合计2元。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收费标准;2005年以前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业中心与业主约定的标准收取;每年的1月15日前收取当年的物业服务费。”

【法院判决】

在本案审理中,李XX所持的辩解,因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原告所提供的管理服务质量与相关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明显差距,故不能成为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原告要求李XX给付2007年度物业费,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XX给付原告物业管理中心所欠物业服务费人民币七千零九元。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