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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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21)湘1022刑初18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女。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2021年3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收到肖某支付的毒资1000元后,其实际只购买并贩卖给肖某650元毒品,剩余350元毒资被告人谢某某留作自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不满十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
二、被告人谢某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乐凯
人民陪审员李小英
人民陪审员李学亮
法官助理段平慧
书记员谢雪梅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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