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与王某1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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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抚养纠纷

(2021)豫1623民初4246号

原告:邱某,女,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胡帅,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商水县。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邱某与被告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年××月××日生育婚生子王某2,××××年××月××日生育婚生子王某3,××××年××月××日生育婚生女王某4。原、被告双方因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矛盾生气,于××××年××月××日在商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协议内容:男女双方都自愿协议离婚。婚生子王某2、王某3、王某4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给原告王某3抚养费每年5000元。被告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协议约定三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婚生子王某3的抚养费每年5000元。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并于同日在商水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和子女并未分开生活。2014年原告和婚生女王某4外出打工至2018年,期间婚生子王某3和被告在家一起生活。后因双方闹矛盾于2019年双方开始不在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约定,双方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虽然协商离婚,但是双方离婚后并未分开生活,期间被告王某1继续履行对子女抚养的义务,直到2019年被告王某1才与原告及子女分开生活。至2019年婚生子王某3已满16周岁,被告王某1应当自2019年开始支付子女王某3抚养费至王某318周岁止即二年的抚养费10000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4705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婚生子王某3的子女抚养费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勉
书记员柴丽娅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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