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沪0118刑初7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笔录,证人何某1、李某1、何某2、时某某、徐某1、李某2、王1、潘某、何某3、冯某某、成某某、徐某2、朱某1、朱某2、秦某某、汤某某、陈某某、张某1、程某某、王某2、朱某3、黄某某、张某2、汝某1、汝某2、吴某某、李某3、张3、张某4、朱4、卢某某、罗某某、徐某3、周某某、田某、朱某5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合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李某系主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朱秀玲
书记员张漪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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