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业主不能因不满物业管理部门的收费管理制度,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案情简介】
三名小区业主李XX、王XX、和张XX拖欠物业管理费,费用从800余元到1500余元不等,原告某物业公司称,虽经多次催交三名被告仍不交纳,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交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
被告李XX辩称:一、李XX在小区丢失了电动车,原告不同意赔偿,原告未尽到看管义务;二、原告在给业主的通知单上有公摊费用,而原告收取公摊费违反了政府的相关文件;三、李XX曾去原告处交费,原告拒收,称要把以前的全部补齐,所以,被告同意交纳应交部分的物业费,但丢失车辆,服务不到位问题也应解决。被告王XX的说法和李XX基本一致,王XX还补充说:原告在2005年小区开会时就承诺不再收取公摊费。被告张XX则称原告物业公司的账目不清,不透明,不公开,并且原告也未维修小区坏了的健身器材。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规定:原告作为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的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房屋公用设施、房屋共用部位、保安、环境卫生、交通秩序与房屋维修管理及车辆摆设等。协议还规定业主应于每月5日前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0.3元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是:甲方(原告)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被告)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违反协议,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逾期之日起每天按1元交纳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规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接受了原告的服务应当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合理及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而本案原告出事给被告的《缴费通知单》中列明的“公共费用公摊”项目是无依据的,且被告又因服务质量与原告发生纠纷,对被告逾期缴费,原告亦有一定的责任,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判决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驳回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