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陕0114民初1812号
原告:陈某,女。
被告:张某,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8日,原告陈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张某1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和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某未还款。2021年7月5日,原告陈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张某未返还借款,属违约,故原告陈某有权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借款10000元,并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自起诉之日(2021年7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借款10000元,并支付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因原告陈某已预交该费用,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陈某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正龙
书记员付海鹏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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