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出租 房产中介怕被罚产生纠纷

房地产案例2,130字数 444阅读模式

导语:经济适用房出租易产纠纷,房屋所有人和房产中介应如何解决纠纷?

【案情简介】

刘女士于2011年3月11日,和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房地产经纪公司代为出租其坐落于北京市XX区XX家园的一套房屋,支付租金以季度为单位,逾期付款的话需支付月租金200%的违约金。刘女士于签约当日收到了首季度房租,可是在第二季度房租交费时间届至时,该房地产经纪中介公司却拒绝支付租金,理由是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该公司未能将其出租营利,以防因对外出租导致罚款等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但对于违规出租经营的情形,却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而且,经与北京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咨询得知,在实践中,行政管理机关对类似违规行为尚无明确纠正方式。故承办法官在申诫双方诚实遵守相关管理规范的同时,建议双方尽快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以纠正违规出租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妥善解决纠纷。后双方当庭就解除上述委托代理合同、房屋交接等内容达成补充协议,并由刘女士撤诉结案。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