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2021)京0113民特112号
申请人:张万顺,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北京市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赵文海,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娜,北京市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1,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代理人:刘宝玉(刘某1姑母),194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
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刘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子刘某2、刘某1,其中刘某2为智力残疾一级,刘某1为智力残疾三级,刘成于2020年12月6日去世。王某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万顺、赵文海系刘成外甥,张万顺是刘宝玉之子,赵文海是刘宝玲之子,刘宝玉、刘宝玲均为刘成的妹妹。2012年1月2日,王某、刘某1、刘某2及刘成作为甲方,申请人赵文海、张万顺作为乙方,顺义区×××村民委员会作为丙方,三方及见证人共同签定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赵文海、张万顺对王某、刘某1、刘某2及刘成进行扶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于2021年7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1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刘某1代理人刘宝玉表示,《遗赠抚养协议》签订后一直是张万顺、赵文海照顾其,同意由该二人担任其监护人。
以上事实,有户口本、死亡证明、残疾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亲属关系证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刘某1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予以确认。王某配偶刘成已经去世,王某、刘某2均为智力残疾,无监护能力,张万顺、赵文海与刘某2具有近亲属关系,双方早年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且刘某1代理人现亦明确同意由张万顺、赵文海担任其监护人,故本院尊重其真实意愿,指定张万顺、赵文海担任其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认定刘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万顺、赵文海为刘某1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肖承生
法官助理何星星
书记员高敏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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