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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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6刑初519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赵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赵某适用非监禁刑罚,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腾飞
书记员郭超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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