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燃放引火灾 管理不善物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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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物业公司要履行相应的物业职责,失职之处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XX县一居民在小区燃放烟花,致小区另一居民新房失火受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判令其承担15%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7万余元。近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王XX于2007年2月5日搬家时,在XX大厦大院内燃放鞭炮及烟花,致使大厦另一业主李XX刚装饰完毕的房屋失火,有关家具、装璜、电器损失及整修费用达近50万元,遭受了严重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认定,涉案火灾系是由王XX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起,且该大厦的物业公司对此存在管理不善,判决王XX赔偿李XX财产损失41万元;该物业公司赔偿李XX财产损失7万元。随后,物业公司等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物业公司对在大院内燃放烟花爆竹制止不力,在物业管理中没有完全履行相应的职责,并且缺乏相应的应急救火预案,对该起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15%比例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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