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甘0702民初5793号
原告:何某,男汉族,甘肃省人,住甘州区。身份证号码:62220XXXXXXXXXXXXX。
被告:杨某,男,汉族,甘肃省人,住甘州区,身份号码:62220XXXXXXXXXXXXX。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20年10月22日、24日、25日、31日,2020年11月1日,被告因孩子生病需要用钱,原告先后七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元,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至今,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元的事实由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记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负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求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中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何某偿付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予以退还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书记员 任秀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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