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0923民初1175号
原告:吉某秋,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从事养殖业,住安化县。
被告:陈某,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27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吉某秋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今借到吉某秋人民币10000元正,大写(一万),于3月15日之前归还”,被告陈某在借条上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付款凭证为证,且没有证据证实该借贷关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借贷合法有效,理应偿还。被告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催告被告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某秋借款本金1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杨莉
人民陪审员梁军华
人民陪审员梁丽君
法官助理黄纯
书记员黄纯(兼)
2021-07-29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