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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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307民初20132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代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3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刘安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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