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晋0824刑初167号
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2020年9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处以罚款500元。2021年4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浦东分局泥城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但是被告人牛某某并不同意缴纳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牛某某醉酒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的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牛某某曾因吸食毒品被处以罚款500元,系有其他劣迹行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牛某某案发后虽然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签署具结书,但是到庭后不同意缴纳罚金,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诉机关的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赞毅
法官助理王璠
书记员任晓鹏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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