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2021)京0113民特185号
申请人郭某1,男,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刘某,女,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代理人李某,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经审理查明:
刘某,女,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郭某1与刘某为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郭某2,无其他子女。郭某2与李某为夫妻关系。郭某2于2021年1月25日去世。郭某1与李某一致陈述刘某之父母已经去世十余年。刘某自1977年患有×,日常生活由郭某1负责照料,二人共同生活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
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刘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诊断为×,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被鉴定机构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此其代理人表示认可。经郭某1申请,本院依法认定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晓磊
书记员李贵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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