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0282民初2437号
原告:李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李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9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给付时另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亮
书记员 杨绍慈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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