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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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0223刑初620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1日转监视居住,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谢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初犯、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宇
书记员王沛沛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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