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湘1022刑初20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害人张某某被网络诈骗的二万元转入了被告人谭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021年5月3日,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已主动退赃人民币144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违法所得一万四千四百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
二、被告人谭某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0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乐凯
人民陪审员李学亮
人民陪审员李小英
法官助理段平慧
书记员谢雪梅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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