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黔0201刑初241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车某。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6月26日被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减刑于2016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1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车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文静
法官助理王卜丽
书记员赵萌萌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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