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追偿权纠纷
(2021)甘1202民初3064号
原告尹某1,女,汉族,甘肃省陇南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寇某,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诉讼代理。
被告尹某2,男,汉族,甘肃省陇南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石某,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诉讼代理。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18年11月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后两人经法院调解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关系解除前,被告持有原告、多张信用卡,共计消费55858.83元,其中建设银行信用卡9989元、光大银行信用卡20251.38元、招商银行信用卡6995.64元、平安银行信用卡18622.81元。另被告使用原告的支付宝花呗消费5000元,花呗借款4000元,上述款项共计64858.83元。原告偿还清上述所有款项后向被告索要,未果后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追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尹某2持有原告信用卡并消费,使用原告支付宝花呗消费、借呗借款共计64858.83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尹某1在偿还清该款项后,依法享有对被告尹某2的追偿权,故对原告尹某1要求被告尹某2向其支付64858.83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尹某1要求被告尹某2以64858.83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其支付利息的诉请,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亦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尹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尹某164858.83元。
二、驳回原告尹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被告尹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飞
人民陪审员 王永金
人民陪审员 王玉保
法官助理 贾宝宏
书 记 员 唐佳鹏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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