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2021)沪02民终6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8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浪,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居乐万豪酒店,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KIMHAIMICHEALSEOW,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军,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万豪酒店的《员工手册》的规定,殴打他人、相互打斗属于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和戎海龙是否发生了相互打斗的事实。对此,万豪酒店提供了当时过道监控视频、当日与目击者的谈话笔录以及五名证人证言予以证明。陈某上诉称仅凭五名证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五名证人证言都确认了陈某与戎海龙发生了打架之事实,其中一名证人系万豪酒店供应商的员工,难以认定其与万豪酒店存在利害关系;其余四名证人系万豪酒店的员工,也是陈某的同事,均为当日在场人员。同时,案发当日万豪酒店制作的谈话笔录,作为书证及间接证据亦记载了案发当日在场人员的陈述。综上,本案并非以孤证认定陈某与戎海龙存在打斗事实,而是通过全面、客观地审核全部证据,认定二人打斗之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万豪酒店据此解除与陈某之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斌
审判员焦明静
审判员邬梅
法官助理严姚萍
书记员严姚萍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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