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2021)粤0307民初19871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创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业务组成范围包括乐器、舞蹈、书法、美术培训类,而被告从事岗位为美术老师,原告法定代表人亦以自然月为周期呈规律性向被告支付款项,且原告未能就双方存在挂靠关系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关于双方当事人系挂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的,应当自劳动者入职满一个月之日起至满一年时止,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对相关金额的计算正确,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217.47元,对原告主张不予支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向被告黄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217.47元。
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吴建创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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