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晋0824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河津市。2021年1月9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21年1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薛某于2021年1月25日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于2021年1月21日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薛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逸,具有逃逸情节,应加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具结书,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薛某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河津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薛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该局来函,认为被告人薛某适用社区矫正。故本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被告人薛某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赞毅
法官助理任星
书记员任晓鹏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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