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0891刑初20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建某,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于淮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生态文旅区,户籍所在地淮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7月29日被逮捕(因疫情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费磊
书记员孙彤彤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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