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传播淫秽物品罪
(2021)沪0106刑初8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住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周菁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沈玉青
书记员陈美琦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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