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凉市崆峒区大寨回族乡某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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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2021)甘0802民初3450号

原告:平凉市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某,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大寨回族乡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海某,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某,该村委会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该村委会文书。(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09年,某机械厂某水厂为被告更换和新接自来水管道。所有工程施工完成后,于2009年12月28日某机械厂某水厂与被告进行结算,材料费及施工费为72758.5元,被告应缴纳税金4093元。被告已经预付材料费及施工费11837元。结算后被告下欠材料费、施工费及税金共计65014.50元。2018年6月15日,原告与某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某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某供水分公司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一份,某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甘肃省平凉市××区其所有的某供水分公司全部固定资产及供水经营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某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2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并于2018年8月31日前全额支付。双方约定的转让交割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
另查明,某机械厂破产重组后,成立了某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现因原告向被告索要下欠材料费、施工费及税金酿成纠纷,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欠款应当清偿。某村委会未及时给长盛供水公司支付下欠材料费、施工费及税金,违背了合同的约定。故,对某供水公司要求某村委会支付材料费、施工费、税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原告在庭审中主张按年利率3.85%,从2009年12月28日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利息应为28465.33元,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方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因被告在庭审中称,原告曾向自己主张过权利,且被告答应在庭后调查取证,如果确实欠原告的钱,也愿意偿还。被告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故,对被告的关于原告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大寨回族乡某村委会支付原告平凉市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材料费、施工费、税金65014.50元,利息28465.33元,合计93479.83元。
上述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自动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417元,减半收取1208.5元,由平凉市崆峒区大寨回族乡某村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平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虎翼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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