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内0526刑初227号
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青某,男,蒙古族,1995年5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现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扎鲁特旗XX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15日被霍林郭勒市XX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扎鲁特旗XX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拘留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XX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户籍信息及行驶证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事故认定书、蒙G×××××号车辆信息、郝某驾驶证信息、蒙G×××××号车辆信息,被告人青某供述与辩解,证人郝某、胡某、张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青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青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青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青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
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玉宝
书记员范明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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