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王荣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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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京0105刑初207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荣,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金某的证言、微信记录、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荣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荣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王荣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适当并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荣之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其退赔。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4日起至2021年10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荣退赔人民币一万五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砺兵
书记员李梦娇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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