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21)内2222民初4277号
原告:科右中旗利农菜籽商店大民种业直销处(以下简称:利农菜籽店)。
经营者:于全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原告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农业局14号门市。
被告:白某,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被告白某从原告利农菜籽店赊购种子化肥,价款为人民币(下同)5232.00元,给原告出具了1枚借据,约定:2017年11月1日还清,违约按月息3%计息。庭审中,原告主张欠款利息按现行法律规定计算。
本院认为,被告白某欠原告利农菜籽店货款的事实,由其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利息主张,参照民间借贷案件有关法律规定保护,故其主张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利农菜籽店货款5232.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货款偿还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利农菜籽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白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宝山
书记员乌云塔娜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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