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1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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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皖1125民初3836号

原告:袁某1,男,201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理人:袁某2(系原告父亲),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李某(系原告母亲),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综上,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袁某1系李某与袁某2的婚生子。被告李某与原告法定代理人袁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袁某1。2019年8月6日,被告李某与袁某2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在明光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袁某1由袁某2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2019年8月起,被告李某至今未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李某与袁某2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按照该协议约定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该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业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袁某1系被告李某婚生未成年子女,被告对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被告李某与原告法定代理人袁某2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袁某2抚养,被告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李某有依约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自2019年8月起至2021年6月止,被告李某共欠23个月抚养费合计23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其给付抚养费2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96000元(2021年7月至原告18周岁)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自2021年7月起至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被告可每半年支付一次。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据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欠原告袁某1抚养费合计23000元(自2019年8月起至2021年6月止)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袁某1抚养费每月1000元(自2021年7月起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的元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各付半年抚养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袁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鹏
书记员李敏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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