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6刑初567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沈阳市。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鉴于被告人郭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辽宁省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晓满
书记员孙鸿雁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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