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贾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447字数 643阅读模式

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2021)甘1221民初958号

原告:郭某,住成县。
被告:贾某,住成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原告承揽被告在成县武家巷、石家坪、北坝、西关等二十多处房子内外墙涂料及装修工程,全部工程于2018年11月30日完工,被告贾某以工程款未到账为由口头约定2020年4月20日结清,但被告贾某未按上述期间履行。2021年1月原、被告就支付工程款再次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然被告贾某仍未按时履行。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郭某承揽被告贾某工程,原告郭某已按被告贾某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经双方结算,被告贾某向原告郭某出具欠条一份,被告贾某作为定作人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1400元欠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计917.5元由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旭明
法官助理季福星
书记员何陇育

2021-07-30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