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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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沪0118刑初7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
辩护人薛丽,上海集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如实供述情节,赔偿部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朱秀玲
书记员张漪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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