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街道办事处灰崖子社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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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2021)甘1202民初1515号

原告:李某1,女,汉族,1963年5月2日出生,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李某丈夫,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街道办事处灰崖子社区,地址: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    
负责人:李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督,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07年,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街道办事处灰崖子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被武都区人民政府予以征收后,返还了18.6亩土地。被告将该土地开发建设安置小区,用以安置本社区居民,并命名为鸿泽小区。鸿泽小区竣工后,被告按照一户一住宅,面积均为124平方米的标准,对136户进行了分配安置。而原告作为本社区居民,且2007年其承包经营的0.332亩土地亦被武都区政府征收,但原告却没有分配到安置房屋。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分配安置房屋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街道办鸿泽小区给原告安置12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原告等人所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被告决定在武都区人民政府返还的18.6亩土地上修建鸿泽小区,用以安置被征收户。原告作为村集体成员,应当在房屋分配方案上与其他土地被征收户同等对待,但原告却没有得到同等安置,因何未对原告安置,被告亦没有说明让人信服的理由,如按原告所述,因原告系女性户,所以未安置房屋,显然不合理、不公平。故对原告要求与其他安置户一样,在鸿泽小区对其安置房屋一套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街道办事处灰崖子社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街道办鸿泽小区给原告李某1安置房屋一套。    
本案诉讼费8740元,减半收取4370元,由被告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街道办事处灰崖子社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保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宋军
书记员田东琪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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