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吉0822民初2198号
原告:赵某1,男,2010年11月9日生,汉族,学生,现住通榆县。
法定代理人:赵某2,男,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被告:杨某,女,1987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1于2010年11月9日生,其父母于2013年2月1日在婚姻登记处离婚。约定原告赵某2与其父亲一起生活,被告杨某每年给付子女抚育费1000元。因原告父母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致使抚育费给付中断,现原告在开通镇内学校读书,费用增加,现要求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6000元。另查明,被告再婚后又生育一名子女。
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并且父母双方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影响子女向父母提出超过约定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考虑到被告还有一个子女需要抚养,本院酌情支持自2021年7月起每月4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自2021年7月起至原告18周岁止每月给付原告赵某1抚养费400.00元。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包玉龙
书记员张雪莲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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