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赌博罪
(2021)辽0505刑初38号
公诉机关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高中文化,本钢钢铁研究所工人技师,现住本溪市明山区,无前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洪革,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如前所述,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零九百二十九元零五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春玖
书记员苏展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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