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21)内0526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通辽市,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扎鲁特旗XX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应予采纳。对被告人于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玉宝
书记员范明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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