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甘0902民初3071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汉族,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郭某,女,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主要内容),1、原告将其位于酒泉市××区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总价款408000元;2、被告于2018年8月2日向原告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于2018年8月3日支付购房款100000元,剩余房款288000元,该房屋产权证下发并过户至被告名下后,被告申请银行按揭贷款,不足部分由被告自筹;3、一方毁约中断房屋买卖的属违约,原告违约则以双倍定金数额赔付被告违约金,被告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原告不按时交付房屋或被告不按时足额付款,则违约方向另一方赔付违约金150元/天;4、被告按期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及购房款100000元后,原告于2018年8月18日向被告交付房屋。合同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日期向原告支付了定金20000元及购房款100000元,合计120000元。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实际占有使用。2020年,因被告郭某按揭贷款未获通过,也没有支付剩余房款,原告王某于2020年9月7日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王某于2020年9月28日和11月7日分两次退还了被告购房款122000元,被告郭某亦于2020年10月搬离该房屋,将房屋退还给了原告王某。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本案中,原、被告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因房款支付的缘故,原告将房屋另行出售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同时原告将购房款退付被告,被告亦将房屋退还原告,该行为表明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就已履行的部分也作出了处理。因该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现双方再次就该合同提出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郭某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926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负担;反诉费518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金虎
法官助理丁泽华
书记员常菲菲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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