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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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307民初3427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某,广东鹏翔律师事事务实习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巨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被告郭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11月28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269元,由被告负担15651元。原告已预交1565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65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刘安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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