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沪0114刑初12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在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黄薇
法官助理刘素芬
书记员龚薇君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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