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甘1027民初2070号
原告:白某,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杜某,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本院认为,杜某承认白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白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解决被告资金需要,双方自愿借贷,债权债务明确,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白某借款本金1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被告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康
书记员 钱婷婷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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