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桂1221民初1045号
原告:蓝某,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南丹县
被告:
黎某某,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72××××××××。
经审理查明,原告蓝某系被告黎某某的帮扶干部。被告于2020年8月24日
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帮扶干部蓝某
(身份证:4527301972××××××××)捌仟元人民币,用于购买牛、发展产
业,于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每月归还壹仟元人民币。借款人:黎某某(身
份证4527251972××××××××)
2020年8月24日”。同日,原告将现金8000元交付被告。但还款期限到时,被
告分文未还给原告,还拒不接原告电话。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借款现金8000元给被告,被告收到借款后自愿出具借条给
原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借条约定的
期限还款,应对尚欠的借款承担清偿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
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
条、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被告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蓝某借款本金8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覃丹露
书记员韦秀树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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