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受贿罪
(2021)辽0111刑初265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闻某,男。因本案于2021年6月1日被留置,2021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娇,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闻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还全部赃款,主动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闻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文革
书记员尹金金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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