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甘1027民初2139号
原告:潘某,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陈某,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本院认为,陈某承认潘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潘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潘某与陈某自愿达成借款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陈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潘某主张清偿借款的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潘某自愿放弃索要利息及违约金,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予以支持。陈某辩称暂无能力,请求延期清偿,由于潘某不同意,故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清偿潘某借款本金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鸿
法官助理 王乐
书记员 成钊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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