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辽0114刑初353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1,男,汉族,现住河南省嵩县库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全有,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1驾驶苏D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北向西南方向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万家一毛家店)北京方向655公里+500米处时,与王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辽A6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双方车辆均与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致被告人田某1驾驶的车辆翻滚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被告人田某1驾驶的车内乘员被害人田某2(系被告人田某1的父亲)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乘员被害人田某3、张某某及王某车内乘员被害人李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中央护栏损坏。经鉴定,被害人田某2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田某3、张某某、李某均未达到轻微伤标准规定。经鉴定,辽A6XXXX号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55876元。经认定,被告人田某1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田某2、田某3、张某某、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1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现被告人田某1已取得被害人田某2的近亲属、被害人田某3、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所有的辽A6XXXX号车辆损失已被保险公司赔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1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某3等人的陈述;证人柏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急诊病历、死亡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1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田某1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1已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田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郝星男
人民陪审员陈啸春
人民陪审员董婷婷
书记员张翠萍
2021-08-0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