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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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黔0201刑初238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社会危险性说明,办案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被告人曹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曹某在入室以后未盗窃财物,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曹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量刑的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3日〈羁押之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太星
法官助理黄单
书记员赵悦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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