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青0122民初1748号
原告:韩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93年4月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李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4年2月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3日至7月5日期间,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四次给被告微信转款共计8000元。2021年2月19日,原告携妻子和朋友到被告家中索要欠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原告8000元现金的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21年2月26日偿还,后该款一直未给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为原告韩某某出具的欠条以及原告韩某某提供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及被告李某某未偿还该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且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韩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8000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
综上,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某某借款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管云晓
审判员赵守存
人民陪审员甘昌业
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丽云
书记员贾蓉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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